幾名初中生在餐廳為同學慶生,喝了幾瓶啤酒后到湖邊玩耍,結果一名孩子不幸溺亡。這場悲劇,誰來承擔責任?
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2日發布3個涉未成年人保護指導性案例,其中就有這一起案例。2018年5月,重慶初中生胡某甲等人到某餐廳為同學蔣某某慶祝生日,胡某甲提議喝酒,幾人便先后在該餐廳購買并飲用了6瓶啤酒。飯后,大家一起到湖邊玩耍。在湖邊泡腳戲水過程中,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。眾人試圖救援,但未能成功。
胡某甲的父母將餐廳、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、學校等訴至法院。最終法院判決,學校已經履行教育機構職責。胡某甲對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。胡某甲父母作為監護人,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飲酒的情形,且事故發生在周末放假期間,其疏于對胡某甲的管理教育,未履行好監護人職責,對胡某甲的溺亡應當自行承擔90%的損失。
同時,餐廳賣酒給未成年人且放任他們飲酒,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后下湖戲水造成人身損害的風險,是胡某甲導致溺亡的間接原因,承擔6%的責任。其他六名未成年人未能盡到相互照顧、提醒義務,由各自監護人分別承擔0.4%到1%的賠償責任。
孩子謊稱自己是成年人,美容店就能給做文身?
一起案例中,14歲的周某某經人介紹到某美容店文身,還謊稱自己是成年人,父母對其文身沒有意見。該美容店先后六次給周某某的左臂及前胸部位進行了文身,收取文身費4100元。
法院對此認為,美容店的經營者徐某在未準確核實周某某身份、年齡的情況下,只是根據周某某的要求,多次給周某某實施文身服務并收取費用,存在重大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周某某的監護人未對周某某盡到應盡的撫養、教育和保護義務,應承擔次要責任。判決美容店賠償周某某清洗文身的費用損失14999.4元,精神撫慰金3000元。
問題少年“以大欺小”強取小額錢財,怎么處罰?
2011年9月,未成年人李某甲等3人在學校附近或回家途中,通過威脅、恐嚇、毆打等方式,強拿硬要其他學生的錢財,先后作案7次,每次數額從幾元到幾十元不等,一共獲得贓款158元。
法院認為,李某甲等3人為尋求精神刺激,以大欺小,以強凌弱,多次強拿硬要學生錢財,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到一年不等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表示,幾名未成年被告人雖然每次索要的錢財不多,只有幾元或者幾十元,但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,需要承擔刑事責任。該案例也告誡在校學生要遵紀守法,勿以惡小而為之。(記者馮家順、羅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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